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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健 博士
某客户向我们咨询:客户委托A和B两家生产同样的一个产品,请问:A和B是否可以用一个相同的条形码?
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
第四条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
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为什么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呢?
条码的主要作用是识别产品特性,以及商品交易结算,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基本都是产品的销售方,因此为了便于识别和结算,所以要求标注:委托方的条形码。
现在很多大型食品企业基本都是在按照这种方式在操作,使用统一的条形码,使用统一的包装,然后委托不同的厂家生产,产品标签上标注所有被委托厂家的信息,最终通过打码区分具体的生产厂家。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我们提供食品标签审核、食品标签类案件辩护文书编写、食品标签相关培训。
联系方式:400-00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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