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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案例(编写:刘士健)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要通过一起案例,共同学习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核心条款。
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肉制品食品加工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厂的生产车间使用鸡肉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肉串,而产品标签上的食品名称为“里脊肉串”,配料表上显示主要原料为猪肉,未体现鸡肉;使用鸭肉生产加工“羊肉串”,配料表上显示原料为羊肉,未体现鸭肉。市场监管人员立即对产品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有3批次“里脊肉串”检出诱惑红,有1批次“羊肉串”检出日落黄。该企业之所以违规使用日落黄和诱惑红这两种色素,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肉串有“卖相”。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使用了部分腐败变质的原料,采取加入大量食品用香精掩盖产品腐败变质的行为。
这个案件中,该企业存在三种违法行为。
第一,用价格便宜的鸡肉冒充猪里脊肉,用鸭肉冒充羊肉,属于典型的掺杂掺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规定。
第二,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规定。
第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和诱惑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第一,第二种违法行为后续会有专题讲解,今天这个案例的重点是讲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证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世界各国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均有相应的法规或标准,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将食品划分为16大类,将食品添加剂划分为23类,并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在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时,首先需要查询GB 2760表 E.1食品分类系统,确定准备使用这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类别,然后查询GB 2760的表 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确定该种食品添加剂在这类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准确称量后方可投入使用。
以氨基乙酸(又名甘氨酸)为例,通过查询GB 2760的表A.1,氨基乙酸作为一种增味剂,能够使用氨基乙酸的食品种类以及最大使用量分别是:预制肉制品(3.0g/kg)、熟肉(3.0g/kg)、调味品(1.0g/kg)、果蔬汁(浆)类饮料(1.0g/kg)、植物蛋白饮料(1.0g/kg),除了以上食品,其他食品则不允许添加氨基乙酸。
本案中的“里脊肉串”和“羊肉串”,通过查询GB 2760表 E.1食品分类系统后发现,均属于调理肉制品。通过查询GB 2760的表A.1,日落黄和诱惑红的使用范围中均不包括调理肉制品,所以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背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GB 276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基本原则。
第一,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均通过科学评估后获得,任何超范围或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都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本案例中,企业违规使用日落黄和诱惑红,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违背了“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的基本原则。
第二,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遵守GB 2760的规定合法使用食品防腐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质期,但是对于已经腐败变质的食品,如果通过使用食品添加剂,譬如添加食用香精香料的形式来掩盖其腐败变质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在食用了这样的产品后很可能会引发食源性疾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于“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法律规定,也违背了GB 2760规定的“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的基本原则。
第三,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我国之前曾经查处过的“假冒酿造酱油”,实际上是使用色素、增味剂等食品添加剂勾兑而成,没有任何酿造过程,不法分子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就是为了仿照“酿造酱油”的色泽和口味,属于欺骗消费者的掺假行为,违反了GB2760规定的“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食品添加剂其中的一个作用是改善食品品质,其中就包括保持或者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如果使用食品添加剂后,反而降低了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就有违“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的基本原则。
第五,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GB 2760中,很多食品添加剂都有最大使用量的规定,在理解“最大使用量”时,并不是一定要在实际生产中按照最大使用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而是指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超过最大使用量的范围。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该采取“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的基本原则。
第六,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除了容易出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外,还容易出现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常见两种情况,第一,就是加入的单一的添加剂超出了GB 2760规定的最大使用量,譬如由于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计算错误或者称量错误导致超量使用;第二,GB 2760的表 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阐述这个规定。
为了提高产品的保质期,有的企业会选择在一种产品中使用多种防腐剂,譬如山梨酸钾和苯甲酸钠都是防腐剂,均可在冰棍类(食品分类号03.03)中使用,如果在冰棍类中单独使用,山梨酸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苯甲酸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某企业在冰棍中同时使用了山梨酸和苯甲酸,山梨酸使用量为0.3g/kg,苯甲酸使用量为0.5g/kg,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0.3/0.5+0.5/1.0)=1.1,计算结果超过1,说明已经超量添加防腐剂。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如果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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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共同学习GB 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960年夏天,在英国伦敦郊区的火鸡养殖场出现了一件怪事,10多万只火鸡莫名其妙地出现食欲不振、羽翼下垂的现象,并且在两三个月后相继死亡。经解剖后发现,这些死亡的火鸡肝脏有弥漫性充血、坏死、胆管增生和肝出血等症状。由于病因不明,这次事件被称为“火鸡X病”。
“火鸡X病”导致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彻底查清这种疾病产生的原因,科学家们立刻投入到紧张研究中来。很快,科学家就找到了罪魁祸首—从巴西进口的花生饼粕饲料。在当时的英国,火鸡养殖场大多从巴西进口经榨油后剩下的花生饼粕残渣,因其营养成分丰富而被用于饲料喂食火鸡。但是,这一批花生饼粕由于受到黄曲霉菌的污染而发霉变质,黄曲霉毒素聚集在饲料中。10多万火鸡正是因为吃了这些发霉的花生饼粕饲料而死亡。因为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已经无从查起这批花生饼粕饲料是如何被黄曲霉菌污染并产生黄曲霉毒素的。但是,在花生饼粕的加工、储藏、运输和喂食的各个环节,只要满足黄曲霉菌生长和产毒的环境要素,污染在所难免。
在我国也出现过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的事件,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的一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上海某企业从泰国进口的一种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产品27672盒,没收违法所得44.5万元,罚款人民币1837万元。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主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黄曲霉毒素B1?
第二,我国对于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B1及其它真菌毒素的限量值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哪些食品容易污染黄曲霉毒素,应如何预防?
第四,上海某企业被罚款高达1837万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我们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黄曲霉毒素B1?
“火鸡X病”发生后,科学家在花生培养基上接种黄曲霉菌并用培养基提取物喂食大鼠和鸭子,发现能诱发动物发生大规模的肝损伤,从而证实了黄曲霉毒素毒性的存在。1963年,科学家通过全合成技术阐明了黄曲霉毒素B1的结构。由此,黄曲霉毒素的面纱渐渐被揭开。
黄曲霉毒素多发于湿热环境中的食品和饲料,目前已发现的黄曲霉毒素有20多种,根据它们在荧光照射下颜色的不同分为B族和G族两大类及其衍生物。B表示蓝色,这类黄曲霉毒素在紫外光的照射下会发出蓝色荧光;G表示绿色,这类黄曲霉毒素在紫外光照射下会发出黄绿色荧光。黄曲霉毒素能导致人类和动物发生一系列急性和慢性健康紊乱,其中黄曲霉毒素B1是黄曲霉毒素中毒性和致癌性最强的一种。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效的肝脏致癌物,当人食入它后,可通过血液循环进入到组织和器官中,其中伤害最大的就是肝脏。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黄曲霉毒素列为1类致癌物,表明有较充分的研究证据支持其对人体具有致癌性。
第二,我国对于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B1及其它真菌毒素的限量值是如何规定的?
GB 2761-2017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是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它规定了食品中的6种真菌毒素的限量指标,分别是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在这个标准中,玉米的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值是20μg/kg,只要超过这个限量值,就可以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第三,哪些食品容易污染黄曲霉毒素,应如何预防?
GB 2761列举了不同食品的黄曲霉毒素B1限量指标,包括玉米、稻谷、大米、小麦等谷物及其制品,发酵豆制品,花生等坚果及籽类,花生油、玉米油等油脂及其制品,这也表明了以上食品容易污染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的生产繁殖主要有三个因素,第一,食品基质,譬如它很容易在玉米、花生上生长;第二,湿度,湿度高的地方容易生长繁殖,譬如北方地区湿度低,黄曲霉毒素污染相对就较轻;第三,温度,黄曲霉生长温度最低6-8℃,最高44-46℃,最适宜37℃,最适宜的产毒温度是28-32℃。基于以上分析,在湿热地区食品中出现黄曲霉毒素的机率更高,当粮食未能及时晒干及储藏不当时,容易产生黄曲霉毒素。
为了预防黄曲霉毒素B1带来的风险,就需要我们在贮存环节控制温湿度,加强对黄曲霉毒素B1的风险监测,以及强化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第四,这个案例中,涉事企业被没收违法经营产品27672盒,没收违法所得44.5万元,罚款1837万元,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黄曲霉毒素属于生物毒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个案件中,罚款1837万元,可以推断货值金额肯定是超过了一万元,基于这个条款我们可以推断,如果按照20倍处罚,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约为91.9万元,如果按照10倍处罚,货值金额约为18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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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分析,沟通学习GB 2762-202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3年,某报刊报道了某地出现了大米铬镉标事件,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检测后发现,共检出120个批次大米镉超标,其中,镉超标最严重的大米接近标准限量值的6倍。
镉 (Cd),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以化合态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镉污染环境后,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进入人体,在人体内蓄积到一定浓度时就会引起慢性中毒,首先会使人的肾脏受到损害,另外,在胰、脾、甲状腺等器官中也会有一定的蓄积,进而镉会代替骨骼中的Ca2+与人体内的负离子结合,从而引起严重的骨质疏松,继而导致骨软化,严重时会使患者发生自然骨折。镉还有急性中毒、致癌、致畸作用。
大米镉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土壤、灌溉水污染,也不排除加工过程中的污染。在一些有色金属开采和冶炼业发达地区,相对容易出现镉污染,在南方酸性土壤中种植的大米,较北方中性和微碱性土壤,镉更易被富集。
镉污染,历史上曾出现过一起非常严重的案例,那就是“痛痛病”,是20世纪轰动全世界的土壤污染公害事件之一,发生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20世纪初期,这里的稻米出现普遍生长不良,河里的鱼大量死亡的现象。1931年,当地出现了一种怪病,患者最开始的症状是腰、手、脚等关节疼痛,后来患者全身各部位都会发生神经痛,骨痛尤其严重,严重时,患者骨骼软化、萎缩、四肢弯曲、脊柱变形、骨质松脆,就连轻微的活动都可以造成患者骨折。这种怪病的发生和蔓延,引起人们的极度恐慌,但是无人知道这是什么病,只是根据病人疼痛时不停地喊 “痛啊,痛啊”而称之为“痛痛病”。“痛痛病”在当地持续20多年,后来也影响到了周边的地区,据统计最终造成200多人死亡。 这个事件的原因,就是这个地方的工厂排放污水,镉污染了环境所导致。
GB 2762-202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它规定了食品中总共13种污染物的限量指标,包括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譬如,大米中的镉的限量值为0.2mg/kg。
我们应该如何防止镉污染呢?
第一,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镉大米”事件让我们知道,环境污染也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各地方政府应该尊重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三,生产企业应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主要责任,加强生产经营控制,加强检验,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水平和自觉守法意识。
第四,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追根溯源,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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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韭菜有机磷农药中毒》案例分析,一起学习GB 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的法规。
2010年4月份,某地的一些医院陆续接收到9名患者,患者的症状几乎一致,均表现为头疼、恶心和腹泻,经过医院检查以后发现,导致疾病的原因是患者食用的韭菜上有机磷农药农药严重超标。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调查,找到了原因,当地由于气温升高,蔬菜的病虫害到了高发期,为了防治虫害,种植户加大了用药量和用药频率,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情况开始增多。韭菜在生长过程中,容易遭受多种病虫的侵害,尤其是韭菜迟眼蕈蚊,喜食韭菜,其幼虫俗称韭蛆,它们分别危害韭菜的叶片和根茎,导致韭菜死亡。韭蛆生活在地下,不易杀灭,为了保证杀虫效果,种植户会使用甲胺磷、甲拌磷等有机磷农药,这些有机磷农药往往具有毒性,又无法在短期内降解,从而导致有机磷农药中毒事件。
为了严格控制食品中农药的残留量,我国有一个基础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它对于不同食品中允许的农药种类和最大残留量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食品中2,4-滴丁酸等564种农药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规定了四个术语和定义。
残留物,指的是由于使用农药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
最大残留限量,指的是在食品或农产品内部或表面法定允许的农药最大浓度,以每千克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表示,单位是mg/kg。
再残留限量,指的是一些持久性农药虽已禁用,但还长期存在环境中,从而再次在食品中形成残留,为控制这类农药残留物对食品的污染而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以每千克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毫克数表示,单位是(mg/kg)。
每日允许摄入量,指的是人类终生每日摄入某物质,而不产生可检测到的危害健康的估计量,以每千克体重可摄入的量表示,单位是(mg/kg bw)。
如何查询每种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呢?
以本案例中的韭菜为例,我们通过查询GB 2763的附录A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韭菜属于鳞茎类蔬菜,农药残留量的测定部位是韭菜的可食部分,然后查询甲拌磷的技术要求,鳞茎类蔬菜甲拌磷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也就是说,韭菜中甲拌磷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四十九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于农药使用均有严格的规定,包括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哪些农药属于禁止使用的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 (HCH)、滴滴涕 (DDT)等。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等19种高毒农药。茶树上禁止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如果违规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对于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何防止、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呢?
第一,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种植户使用农药的管理,对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实守信水平和自觉守法意识。第三,加大农药使不当使用导致的危害的宣传,提醒使用者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让种植户认识到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严重性。另外,要向群众说明有机磷农药的中毒早期的症状,以免延误群众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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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购买四箱拉菲获138万天价赔偿》案例分析,共同学习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2016年6月,张某在北京某酒店购买了4箱红葡萄酒,每瓶单价2880元,共48瓶合计138240元。购物小票显示酒的名称为“多哈米隆红酒08年(拉菲)”,该商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销售时仅贴有外文标签,未贴中文标签。不久后,张某以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没有标示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信息,也没有标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为由,将该酒店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酒店履行“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判决酒店退还货款138240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1382400元,共计1520640元。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掌握预包装食品标签知识的重要性。学习预包装食品标签知识,最重要的就是要掌握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在食品标签方面发布的第一个标准是GB 7718-19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然后分别在1994年、2004和201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现行的GB 7718由于2011年4月20 发布,2012年4月20 实施,新的GB 7718修订正在进行中。
GB 7718涉及的内容很多,我们今天主要讲解几个核心问题。
第一,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的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根据这个定义,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有两个基本要素,第一,该产品是否预先制作;第二,该产品是否采取定量包装形式并且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上进行了定量标识。
第二,什么是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指的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主要有两种体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直接把文字、图形和符号直接印刷在食品的包装容器上;第二种形式则是通过制作不干胶形式的标贴,粘贴在食品的包装容器上。一切说明物,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包括可以采取吊牌、附签或者商标等形式。
第三,食品标签有什么作用?
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能够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同时有利于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标签进行自我展示,也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四,GB 7718的适用范围及预包装食品标签包含哪些内容?
GB 7718适用于两类产品,分别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指的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也可以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其他食品生产者,指的是食品生产企业或者餐饮企业,这类食品标签需要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指的是这类产品供应给其他食品生产者(包括餐饮服务)而不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譬如大包装形式的味精、调味料等,这类食品标签需要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相同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GB 7718-2011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在制作食品标签时也可以参照GB 7718-2011执行,但是不属于强制要求。
下一讲,我们将会介绍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案例分析。谢谢大家,再见!
本次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案例分析,一起学习GB 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有一个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的果蔬汁饮料,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含量为220mg/kg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消费者查询GB 14880规定后,维生素C使用量应为250mg/kg—500mg/kg,消费者认为该产品维生素C含量不足,要求赔偿。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们先介绍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一些基础知识,一会再讲解如何应对这起投诉举报。
营养强化剂,指的是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等。GB 14880这个标准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在食品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主要目的有四个:
第一,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第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第三,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第四,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
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在使用某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时,首先需要查询GB 14880表 D.1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譬如本案例中的产品名称是果蔬汁饮料,其在表 D.1中的食品分类号为14.02.03,食品类别(名称)是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然后接着查询A.1 营养强化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找到维生素C,就可以查询到维生素C在果蔬汁(肉)饮料中的使用量为250mg/kg—500mg/kg。
本案例中,果蔬汁饮料的维生素C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量为250mg/kg—500mg/kg,该产品标注的维生素C含量是220mg/kg,究竟是否合格。
我向该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提出了几个问题。
第一,你们产品生产时维生素C的真实添加量是多少?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说是300mg/kg,并把原始配料记录发给我看,确实是300mg/kg。
第二,你们生产后这个产品有没有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维生素C的含量是多少?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说有检测报告,就是220mg/kg啊。
第三,添加量300mg/kg,加上这个产品本身还会含有维生素C,而终产品中维生素C检测数据是220mg/kg,差额部分去哪了?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说制作标签的时候,维生素C的含量值就是参考的检测报告,没做分析。
我们回顾一下刚才介绍的在食品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第一个目的,就是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维生素C又称抗坏血酸,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在生产加工、贮藏过程会分解,所以终产品中维生素C的实际含量低于添加量,是正常的。GB 14880规定的是维生素C的使用量,不是终产品中实际含量。所以标签上标注维生素C含量为220mg/kg并无不妥。
该企业质量负责人恍然大悟,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后,消费者撤诉。通过这个案例,会使我们意识到,掌握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专业知识,可以让我们帮助企业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本次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一起学习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一个食品企业的新建食品工厂刚刚竣工,邀请我去现场考察,看完现场后,我发现在生产区域内设立了理化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没有任何分隔措施,属于严重不合格。
该企业的管理人员不服气,说把理化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设置在生产区域是为了便于检验,提高检验速度。
GB 14881的4.1.4条款,明确规定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在食品工厂设计上有两个术语和定义,就是分离和分隔。分离,指的是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分隔,指的是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企业管理人员问我,为什么GB 14881要设立这样的条款,要求检验室必须与生产区域分隔呢。
理化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废气,并且往往会存放、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非常容易影响食品安全,另外,微生物实验室往往会测定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是培养细菌的场所,把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在生产区域,很容易导致交叉污染,所以检验室必须与生产区域分隔。
除此之外,该企业现场还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包括生产区域分区不合理,人流物流交叉,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等等,该企业不得不整改,因此浪费了很多时间和费用。
我们在建立新工厂时,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了解这些具体的要求呢?
答案就是一定要反复学习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这个标准。
什么是卫生规范?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污染,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一个控制和管理生产过程的系统方法,包括对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进行控制,这些方法标准化以后就是生产卫生规范。
我国于1994年发布了第一个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强制要求食品加工企业落实卫生规范,2013年该标准改版,目前实施的是2013年的版本。
在管理要求上,GB 14881提出的是对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在适用对象上,不论生产者是否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的资格,只要从事食品生产,就必须满足GB 14881的要求;在适用环节上,从原料的采购,到最终的贮存和运输,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活动都应满足GB 1488的要求。
GB 14881—2013版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前言、正文和附录。前言部分介绍了GB 14881—2013与GB 14881—1994相比的主要变化。正文部分提出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具体要求,其内容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14个部分的具体要求。附录部分列出了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GB 14881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通用卫生要求,从而指导、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提升卫生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同时,GB 14881也是制定其他类食品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的基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于该标准涉及到的内容实在太多,我们就不再展开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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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元气森林“0蔗糖”广告翻车事件》,一起学习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1年4月10日,元气森林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在元气森林乳茶的产品标识和宣传中没有说清楚0蔗糖与0糖的区别,容易引发误解。因此,对产品进行了升级:从2月4日起生产的大部分乳茶产品和3月18日起生产的全部元气森林乳茶产品,包装从原来的“0蔗糖低脂肪”改为“低糖低脂肪”。从3月20日起生产的全部乳茶产品,原料中不再含有结晶果糖。
为了迎合消费者怕长胖的心理,现在不少食品标签上,我们会看到一些宣传用语,譬如零能量、零糖等宣传用语,甚至还标注“0蔗糖”,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中不含糖。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宣传零能量,是真的这个食品没有一点能量吗?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宣传零糖,是产品配料中没有添加蔗糖就能宣称零糖吗?
这就要需要我们在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寻找答案了。具体答案我们在最后给大家讲解。
营养标签,指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食品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为了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2007年,卫生部出台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并于2008年5月1日实施。2011年10月12日,我国卫生部发布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并于2013年1月1 日实施。
通过实施GB 28050,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GB 28050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GB 28050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GB 28050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需要注意的是,GB 28050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GB 28050中,有个名词叫做“0”界限值,每100 g 或100 mL食品能量的“0”界限值≤17 kJ,其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总能量的 50%,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零能量,而不是指能量值真的为零。
产品中不添加蔗糖,并不意味着该产品是无糖食品。只有当每100g固体食品或者100 mL液体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0.5 g 时,才可以宣传零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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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一起学习GB 29921-2021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这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2008年9月,美国发生了由鼠伤寒沙门氏菌导致的食源性疾病。根据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计,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17日期间,美国共有44个州报告了642名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9人死亡。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组最终确认美国花生公司位于佐治亚州布莱克利工厂生产花生酱是导致本次疾病的食品,致病原因是沙门菌污染了该工厂生产的罐装花生酱。
沙门氏菌是一种广泛存在于食品中可感染人和动物的病原菌,作为食源性疾病病原体中最为危险、发病占比最高的一类致病菌,每年会造成大量食物中毒事件。
GB 29921-2021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中,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萄球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列为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这个标准适用于GB 29921表1类别中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需要提醒各位同学的是,这个标准适用对象是预包装食品,不包括散装食品。
GB 29921的表1中显示,沙门氏菌容易污染的食品类别非常多,包括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与籽类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本案例中的花生酱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是GB 4789.4,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花生酱中的沙门氏菌检测采取的是二级采样方案,N=5, c=0, m=0,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从一批产品中采集5个样品,只要有一个样品检测出沙门氏菌,就可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沙门氏菌污染食品呢?
一定要牢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食品安全五要点”,保持清洁,生熟分开,食物要彻底煮熟烧透,在安全的温度下保存食物以及使用安全的水和食物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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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一起学习GB 31650-2019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这2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0年,某市开发区猪肉摊销售的猪肉,检测出氯丙嗪数值为3.9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氯丙嗪不得检出的规定。氯丙嗪,又名冬眠灵,属镇静剂类药物,具有镇静、催眠、镇吐、抗晕眩等功效。
2020年,某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7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公示,某公司商场销售的鲫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
氯丙嗪和地西泮,都属于镇静剂类药物,被一些养殖户违规添加至饲料中,目的是通过抑制养殖类动物活动,达到“短期育肥”的效果,增重催肥,缩短出栏时间,或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减少其应激反应,进而降低死亡率。镇静剂类药物的滥用,会造成其在动物体内大量残留,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蓄积会引发人体食物中毒、肝脏和肾脏病变等,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为了限制兽药的超量使用,我国有2个重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是GB 31650-2019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31650.1-2022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 是GB31650-2019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增补版,与GB 31650-2019配套使用。
GB 31650-2019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这个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本案中的氯丙嗪和地西泮,均属于允许作治疗使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如果违规使用兽药,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何预防兽药残留量超标呢?
第一,严格规范兽药镇静剂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镇静剂。
第二,加强饲养管理,推进科学化、规模化养殖。推行科学化养殖,改善饲料配比,提高养殖环境,严禁向饲料中添加兽药镇静剂。针对长途运输易出现应激综合症,导致家畜出现精神沉郁或亢奋、发热、疲劳无力、昏迷甚至死亡的现象,采用科学的诊治和预防措施。
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公开食品中兽药镇静剂残留数据,发挥媒体作用,形成舆论监督的强大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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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对餐饮企业违法使用地沟油进行重罚的案例。
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油”,也就是常说的地沟油,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负责人付某被判赔约1376万元,处有期徒刑10年。
2020年11月23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的举报线索后,迅速联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连夜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后厨检查时,发现用于回收火锅锅底油料的工具与原材料,立即对现场火锅底料与油进行抽检,并查封扣押了该店用于回收火锅锅底油料的工具。
经查,2018年4月,该火锅店负责人付某某授意该火锅店的厨师长、后厨领班朱某某、徐某某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法,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该店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金额达137万元。
2021年12月15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376万余元。该案宣判后,付某、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于今年3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地沟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起案例,由于涉案时间长,该店不可能单独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向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376万余元。
这个案例,除了涉及到了食品安全法以外,还涉及到刑法。刑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就可以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涉案金额137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所以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所以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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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鼠头鸭脖事件》,讨论分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典型案例。
2023年,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西南昌“鼠头鸭脖”涉事企业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25.5元,三名责任人朱某某、陶某某、易某某分别被处以去年收入的10倍、9倍、8倍罚款,共计706万元。
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整个事件。
2023年6月1日,江西某学院学生在食堂吃出疑似为“鼠头”的异物,工作人员表示是鸭脖,异物被涉事食堂工作人员事发当日丢弃。一则“江西一高校饭菜中疑吃出老鼠头”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广泛关注。6月17日,江西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
朱某某、陶某某作为江西中快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易某某作为该食堂一楼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对经营的食堂多次出现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1.对朱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该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84427.42元的10倍罚款,即人民币2844274.2元,上缴国库;
2.对陶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该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31580.98元的8倍罚款,即人民币1852647.84元,上缴国库;
3.对易某某处以2022年度从该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51540.4元的9倍罚款,即人民币2263863.6元,共计706万元。
处罚到人,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一个重要补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鼠头鸭脖”事件给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企业人员提了个醒,食品安全无小事,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事求是,才是解决问题、平息舆情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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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汇总分析,深入了解食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从而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守法经营,规避风险。
有食品企业负责人问我,刘老师,我总担心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您能不能汇总一个文件,告知我可能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我们才好提前规避。
那么我们就依据《食品安全法》,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梳理一下。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行政处罚形式: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如果按照罚款金额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违法行为严重性划分,可以划分为五档:
第一档,也是最轻的一档,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涉及的的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二档,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分别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5.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7.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8.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9.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10.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
1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1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14.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1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16.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17.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第三档,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
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2.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4.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四档,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
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2.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8.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1.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2.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五档,也是食品安全法中处罚最严的一档,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包括: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让企业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心存敬畏之心,才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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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苏丹红事件,了解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生产企业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面临的法律责任。
2005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通告: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的359种食品中可能含有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随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苏丹红一号”的行动席卷全球。3月2日,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经检测确认,广东亨氏美味源辣椒酱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为国内首次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
苏丹红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偶氮类化工染色剂,主要为机油、鞋油、油彩、彩色蜡等工业产品染色,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结构式的不同将其分为苏丹红Ⅰ、Ⅱ、Ⅲ和Ⅳ四种类型,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把化学致癌物分为4个等级:人类致癌物(一级)、人类可能致癌物(二级)、动物致癌物(三级)以及非人类致癌物(四级),其中苏丹红Ⅰ、Ⅲ、Ⅳ被归类为三级致癌物,苏丹红Ⅱ被归类为二级致癌物。
早在1995年欧洲各国家已禁止将苏丹红其作为色素添加在食品中,我国也从未批准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然而总有利欲熏心的商家铤而走险,他们看中了苏丹红颜色鲜艳、对光不敏感、不易褪色的特点,用它来解决染色食品因长期放置而变色的问题,获取不当利润。
之后根据当时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18个省市30家企业的88个样品中都检测出了工业用染色剂—苏丹红一号。经过仔细的排查了解之后,调查组发现,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是“涉红”食品的最终源头。随后,该公司的两个主要涉案人员谭伟棠、冯永华于4月9日被公安部门刑拘,并与次年宣判,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11月,北京市工商部门发现产自河北的“红心”咸鸭蛋含有苏丹红四号,它的毒性比苏丹红一号更强。后经调查确认,是农户在饲料中添加了苏丹红四号,导致鸭蛋中含有了此色素。商家利用消费者喜爱红心蛋的心态炮制人工蛋,但实际上鸭蛋蛋黄无论红、黄营养价值是一样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卫生部陆续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以下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吊白块,可能添加到腐竹、粉丝、面粉、竹笋中
苏丹红,可能添加到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王金黄、块黄,可能添加到腐皮中
蛋白精、三聚氰胺,可能添加到乳及乳制品中
硼酸与硼砂 腐竹,可能添加到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中
硫氰酸钠,可能添加到乳及乳制品中
玫瑰红B,可能添加到调味品中
美术绿,可能添加到茶叶中
碱性嫩黄,可能添加到豆制品中
工业用甲醛,可能添加到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中
工业用火碱 ,可能添加到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中
一氧化碳,可能添加到金枪鱼、三文鱼中
硫化钠,可能添加到味精中
工业硫磺,可能添加到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工业染料,可能添加到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罂粟壳,可能添加到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革皮水解物 ,可能添加到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
溴酸钾,可能添加到小麦粉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可能添加到乳与乳制品
富马酸二甲酯,可能添加到糕点
废弃食用油脂,可能添加到食用油脂
工业用矿物油,可能添加到陈化大米
工业明胶,可能添加到冰淇淋、肉皮冻等
工业酒精,可能添加到勾兑假酒
敌敌畏,可能添加到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毛发水,可能添加到酱油等
工业用乙酸 ,可能用于勾兑食醋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可能存在于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硝基呋喃类药物,可能存在于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玉米赤霉醇 ,可能存在于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抗生素残渣,可能存在于猪肉中
镇静剂,可能存在于猪肉中
荧光增白物质,可能添加到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工业氯化镁、磷化铝,可能添加到木耳中
馅料原料漂白剂,可能添加到焙烤食品
酸性橙Ⅱ,可能添加到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氯霉素,可能添加到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喹诺酮类,可能添加到麻辣烫类食品
水玻璃,可能添加到面制品
孔雀石绿,可能添加到鱼类
乌洛托品,可能添加到腐竹、米线等
五氯酚钠,可能添加到河蟹
喹乙醇,可能添加到水产养殖饲料中
碱性黄,可能添加到大黄鱼中
磺胺二甲嘧啶,可能添加到叉烧肉类
敌百虫,可能添加到腌制食品中。
以上这些就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我们今后的工作中,这些食品可能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次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例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夏某某有一个食品加工厂并有正规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陈某某租用夏某公司的部分场地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生产食品。
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2022年6月1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成品库房内发现了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的产品,属于典型的“早产食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该案件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80万元。
这个案件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呢?总共存在三种违法行为。
第一,无证生产经营。陈某某租借夏某某的证照,本质上属于无证经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该案件的货值金额为180万元,那么就可以处于1800万元到3600万元的罚款。
第二,为违法行为提供场地及生产条件。夏某某将厂房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租借给陈某某属于违法行为,同样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五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具体处罚措施同学们可以查阅《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五款的规定。
今天的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一起芦荟饮料案例,学习新食品原料标识标注的管理要求。
胡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款食品,该产品配料表上标注含有芦荟,胡某提出普通芦荟不是普通食品原料,是新食品原料,没有标注食用人群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对超市进行起诉,请求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这个案例我们主要讲两个问题,第一,芦荟能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第二,新食品原料在管理上有什么要求?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只有库拉索芦荟凝胶能够作为食品原料,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 克,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什么是库拉索芦荟凝胶?在南美洲有个地方叫做库拉索,这个地方生长的一种芦荟,叫做库拉索芦荟,以库拉索芦荟的叶片为原料,经加工后制作成的,无色透明或者是乳白色凝胶就叫做库拉索芦荟。现在我们国家部分地区也种植库拉索芦荟。目前,芦荟中只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其它类型的芦荟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
除了库拉索芦荟凝胶外,人工种植年限五年内的人参,关山樱花等,实际上都属于新食品原料。
什么是新食品原料?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以及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实际上,很多新食品原料都有食用人群范围,食用限量等要求,并需要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刚才提到新食品原料指的是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那什么是传统食用习惯,如何定性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根据这个定义,传统食用习惯有二个界定要素,第一,在当地有三十年以上的食用历史,可以依据县志,之前的报刊来界定;第二,不是药品,可以依据药典来界定,如果在药典中有这种物质,那它就不是新食品原料,而是属于药品。
今天的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我们都是消费者,当我们购买到过期、发霉食品的时候,或者因为不安全食品导致食源性疾病的时候,面对这些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第148条,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的核心条款。
我们主要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碰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向谁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这个条款,获得赔偿应具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是消费者才能要求赔偿,什么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二条,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员,所以如果是经销商采购的食品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不能基于这个条款要求赔偿;二是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了损害。
另外,为了便于消费者维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14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责任如何划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指的是消费者购买的不安全食品支付的金额,譬如支付了200元,就可以要求2000元的赔偿金,如果实际支付金额小,譬如只有20元,可以要求最低1000元的赔偿。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指的是消费者因为不安全食品导致消费者产生的实际损失,譬如消费者因为食物中毒,住院治疗花费了5000元,误工损失了3000元,即便购买不安全食品仅仅支付了20元,也可以要求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就是5000元加上3000元后的三倍,要求24000元的赔偿金。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也提到,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需要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那什么是食品标签瑕疵呢,我们在后期课程中会专题讲解。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现在市场上有不少职业打假人,专门针对食品标签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处罚,职业打假人借机向生产经营企业索要高额赔偿,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不合格,企业将面临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该条款也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这个条款,食品标签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不合格或者瑕疵,如果食品标签判定为不合格将会被罚款,如果判定为瑕疵,就是责令改正,基本不被罚款。另外,如果食品标签问题被判定为不合格,存在虚假标注,那就属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级召回范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召回这批不合格产品,损失惨重。如果食品标签问题被判定为瑕疵,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不需要召回。所以,食品标签问题究竟是判定为不合格,还是瑕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影响很大。
那么,食品标签的哪些问题会被判定为瑕疵,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定为不合格呢?
我们仔细研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原文,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这里提到了两个要素,一是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二是不会误导消费者,也就是说,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判定为瑕疵。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那哪些食品标签问题可以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呢?
预包装食品无标签
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不合格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必要信息漏标的,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但是,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可以判定为瑕疵。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
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虚假,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未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没有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标签上有药品的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的
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为食品标签问题屡屡遭受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让企业苦不堪言,所以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学习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这两个标准。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现在市场上有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专门针对食品标签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标签进行投诉举报,索要高额赔偿,让企业烦不胜烦,碰到这种恶意索赔的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应对呢?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拉丝素肉产品含牛肉粉被投诉举报的案例,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
2023年,有一个食品生产企业被投诉举报了,投诉者购买了总计5000元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拉丝素肉(大豆蛋白制品)” ,投诉的理由是产品名称叫做“拉丝素肉”,但是配料表标注含有牛肉粉,投诉者认为既然是素肉,就不应该含有动物性原料,投诉举报该企业误导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5万元。 投诉举报的依据是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3.4条款: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这个案件,我们研究分析三个问题,第一,“素肉”,是不是必须是全素食?第二,素肉中添加牛肉粉,是不是误导消费者?第三,投诉者的诉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法》赔偿的前提条件?
我们先分析第一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素肉”,是不是必须是全素食?
该产品执行标准为SB/T 10649《大豆蛋白制品》,该标准对于产品的定义:以大豆蛋白为主要原料,配以相关的辅料,经浸泡、脱水…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根据本产品的执行标准,对于添加辅料的类别并没有具体要求,没有不能添加动物性原料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大豆蛋白制品中是可以添加牛肉粉等动物性原料,拉丝素肉属于豆蛋白制品,是可以添加牛肉粉的。
第二,素肉中添加牛肉粉,是不是误导消费者?投诉者提出该企业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正常来说,商家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意图都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但众所周知,牛肉粉价格远高于大豆蛋白,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牛肉粉,其目的是为了改进产品的风味,提高产品品质,实际上是增加了产品成本,降低了产品利润,可以充分地证明该企业无主观故意误导消费者的企图。
第三,是否构成《食品安全法》赔偿的前提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这个条款,获得赔偿应具有三个先决条件,并且这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成立。
第一,只有消费者才能要求赔偿。什么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员,本案例中,投诉者购买的“拉丝素肉”高达五千元,而“拉丝素肉”的保质期只有6个月,正常的消费者不可能购买这么多食品,充分说明投诉者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暴利,并不是消费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保护对象。
第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可能获得赔偿。本案例中,被投诉企业出示了该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而投诉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了损害时才能获得赔偿。本案例中,投诉者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证明或者其它证明材料证明其受到损害。
这是我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例,我帮助企业进行了以上分析,企业形成了书面材料递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的解释说明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可,该企业没有进行赔偿,也未遭受处罚。所以,掌握《食品安全法》,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事。
本期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很多想要建立食品加工厂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会有很多疑问,今天,我们就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过问答的形式,逐条解答。
1.能否以个人名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可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哪些食品可以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并不是所有的食品都可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譬如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就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3.应该向什么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般来说,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特殊食品,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6.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是怎样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7.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多长?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多长?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9.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如果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私下生产销售食品,会被处罚吗?
会被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次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按照特法优先的原则,食品安全由于其特殊性有单独的法规《食品安全法》,但是除了食品外,大多数的工业产品,譬如服装、家电等在质量方面适用的法规是《产品质量法》。今天,我们通过一起产品质量案例,掌握如何界定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
某餐馆老板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餐馆老板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制冷速度越来越慢。餐馆老板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的问题只是制冷速度慢,属于瑕疵,不属于缺陷,不应该赔偿,并且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餐馆老板去找生产厂家。餐馆老板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餐馆老板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餐馆老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下面,我们根据结合《产品质量法》对本案例进行剖析。
第一,该冰箱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瑕疵还是缺陷?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本案例中,冰箱制冷功能严重不足,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缺陷,不属于瑕疵。
第二,百货公司是否应该对售出的冰箱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百货公司应对餐馆购买的冰箱进行退货,然后向冰箱的生产者追偿。
本次课程讲授到此,谢谢大家,再见。
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处罚条款。
某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获利,采取贿赂检测机构负责人的手段,让某检测机构为其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农产品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案例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际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什么是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呢?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本案例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另外,《食品安全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另外,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并且,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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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一起学习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标准的一些核心条款。
曾经有个食品企业管理人员曾经问我几个问题。
第一,他们生产的产品,该如何选择标准呢?是选择国家标准好,还是自己去备案企业标准好呢?
第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是不是必须高于国家标准?
第三,如果产品检测时候出现了检测指标低于企业标准的要求,但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怎么办,会被处罚吗?
首先,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标准的分类分级?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基于以上分析,强制性标准是最低要求,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
食品企业该如何选择执行标准呢,究竟是选择国家标准,还是备案企业标准好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根据以上条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企业需要达到的最低技术要求,但是为了推动企业重视质量,提升质量水平,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质量水平决定,如果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高于同行业水平,并且想持续提升自身质量管理水平,可以选择自己制定企业标准。
如果产品检测时候出现了检测指标低于企业标准的要求,但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怎么办,会被处罚吗?
如果产品检测指标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会面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但是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会直接罚款,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从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国家鼓励支持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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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今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一起学习《广告法》,了解食品广告的一些注意事项。
某地市场监管局在对某保健食品专卖店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内正在举行讲座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宣传其产品“具有抗癌和抗肿瘤的作用,保护肝脏,预防老年痴呆”等功效,现场有大量老年人聚集。市场监管局判定其广告为虚假广告,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对该专卖店进行了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来介绍《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对食品广告宣传的一些核心条款。
我们讲三个问题,第一,这个案例被判定为虚假广告,什么是虚假广告?第二,食品类广告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第三,如果广告违法,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虚假广告,我们可以在《广告法》的第二十八条找到答案,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二,食品类广告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除了以上条款外,《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除了《广告法》的基本要求外,商业广告还有其他的一些要求,如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如果发布的广告违法,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食品出现虚假广告,就会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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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好,欢迎来到《食品标准与法规》的课堂。当我们碰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该如何进行投诉举报,如何维权?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核心条款。
首先我们讲第一个问题,投诉和举报的差异。
投诉,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和对方发生争议,然后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节,双方同意后可以撤诉。举报,就是我们发现了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提供线索,市场局进行调查,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就必须要对商家进行处罚。
第二,投诉举报电话的差异?
有2个常用的投诉电话号码,分别是12315和12345,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45是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15电话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听,12345由当地政府负责接听。如果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譬如碰到短斤少两,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发现制假窝点,那就拨打12315,这样解决问题的速度可能会更快。
12345受理诉求的范围和内容更加广泛,除了消费问题以外,其他问题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当地政府会按照反映的内容安排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分类处理,最后再反馈给诉求人。
第三,投诉举报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进行投诉举报,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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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食品企业,市场监管管理局对其产品监督抽查时发现,菌落总数超标,判定为不合格,要求企业召回,结果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召回,遭到了处罚。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一些核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食品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
第二,如何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三,召回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呢?
第四,召回应该在什么时候启动?
第五,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召回?
第六,召回的食品如何处置?
首先我们讨论第一个问题,哪些食品需要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出现了不安全食品,就要停止生产经营、进行召回和处置。那什么是不安全食品呢,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三,召回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呢?
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指的是食用这种不安全食品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二级召回指的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三级召回,指的是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第四,召回应该在什么时候启动?
一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二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对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五,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召回呢?
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召回,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工作。
第六,召回的食品如何处置?
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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