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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标签,是通过在食品标签上标示营养信息和特性的形式,向消费者进行说明。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食品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为了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2007年,卫生部出台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并于2008年5月1日实施。2011年10月12日,我国卫生部发布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并于2013年1月1 日实施,原《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废止。
通过实施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GB 28050-2011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GB 28050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GB 28050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GB 28050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
(2)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加贴”等改进措施改正(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3)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
(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
(5)营养标签的格式可参考GB 28050-2011的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体现形式为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是标示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a. 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b. 营养成分名称。按标准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
c. 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d. 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e. 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营养成分表各项内容应使用中文标示,若同时标示英文,应与中文相对应。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变化,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示例见表1-1。
表1-1 营养成分表
|
项目 |
每100g |
NRV% |
|
能量 |
1823kJ |
22% |
|
蛋白质 |
9.0g |
15% |
|
脂肪 |
12.7g |
21% |
|
碳水化合物 |
70.6g |
24% |
|
钠 |
204mg |
10% |
(2)蛋白质含量的计算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见表1-2。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蛋白质来源的加工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另外,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表1-2 蛋白质折算系数
|
食 物 |
折算系数 |
食 物 |
折算系数 |
|
纯乳与纯乳制品 |
6.38 |
肉与肉制品 |
6.25 |
|
面粉 |
5.70 |
花生 |
5.46 |
|
玉米、高粱 |
6.24 |
芝麻、向日葵 |
5.30 |
|
大米 |
5.95 |
大豆蛋白制品 |
6.25 |
|
大麦、小米、燕麦、裸麦 |
5.83 |
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 |
5.71 |
|
注:引自《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0) |
|||
(3)脂肪含量的计算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或总脂肪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
(4)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计算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5)能量值的计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表1-3)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
表1-3 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
成分 |
kJ/g |
成分 |
kJ/g |
|
蛋白质 |
17 |
乙醇(酒精) |
29 |
|
脂肪 |
37 |
有机酸 |
13 |
|
碳水化合物 |
17 |
膳食纤维* |
8 |
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某100g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9.0g,脂肪12.7g,碳水化合物70.6g,钠204 mg,则能量=9.0*17+12.7*37+70.6*17=1823kJ。
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6)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值的计算和标示
a.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计算
计算时直接用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除以相应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即可,营养素参考值(NRV)见表1-4。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计算公式见以下公式:
NRV % =(X/NRV)*100
式中:
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
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
表1-4 营养素参考值(NRV)
|
营养成分 |
NRV |
营养成分 |
NRV |
|
能量a |
8400kJ |
叶酸 |
400µg DFE |
|
蛋白质 |
60g |
泛酸 |
5mg |
|
脂肪 |
≤60g |
生物素 |
30µg |
|
饱和脂肪酸 |
≤20g |
胆碱 |
450mg |
|
胆固醇 |
≤300mg |
钙 |
800mg |
|
碳水化合物 |
300g |
磷 |
700mg |
|
膳食纤维 |
25g |
钾 |
2000mg |
|
维生素 A |
800µg RE |
钠 |
2000mg |
|
维生素 D |
5µg |
镁 |
300mg |
|
维生素 E |
14mg α-TE |
铁 |
15mg |
|
维生素 K |
80µg |
锌 |
15mg |
|
维生素 B1 |
1.4 mg |
碘 |
150 µg |
|
维生素 B2 |
1.4 mg |
硒 |
50 µg |
|
维生素 B6 |
1.4 mg |
铜 |
1.5 mg |
|
维生素 B12 |
2.4 µg |
氟 |
1 mg |
|
维生素 C |
100 mg |
锰 |
3 mg |
|
烟酸 |
14 mg |
|
|
|
a 能量相当于 2000kcal;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供能分别占总能量的 13 %、27 %与 60 %。 |
|||
举例:譬如某100g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9.0g,脂肪12.7g,碳水化合物70.6g,钠204 mg。
蛋白质NRV%=(9.0/60)*100=15%
脂肪NRV%=(12.7/60)*100=21%
碳水化合物NRV%=(70.6/300)*100=24%
能量NRV%=(1823)*8400=22%
对于NRV值低于某数值的营养成分,如脂肪的NRV为≤60g,在计算产品脂肪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时,应该按照60g来计算。饱和脂肪、胆固醇也采取类似方式计算。
b. 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
“营养素参考值”和“NRV”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也可只写一个,如“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或“NRV%”。当表头中已经标示百分号(%)的情况下,表中可标示为“X%”或者仅标示数值如“X”。规定了NRV值的营养成分应当标示NRV%,未规定NRV值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鼓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正确宣传NRV的概念和意义。
c. “0”界限值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企业标注为“0+表达单位”、“0.0+表达单位”等方式均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正确理解。
当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规定。
(7)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荐如下:
a. 增大字号;
b.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c.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d.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如表1-5,营养成分表中增加了维生素C的标示后,能量及核心营养素用加粗和斜体的方式使其醒目。
表1-5 营养成分表
|
项目 |
每100g |
营养素参考值% |
|
能量 |
kJ |
% |
|
蛋白质 |
g |
% |
|
脂肪 |
g |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
钠 |
mg |
% |
|
维生素C |
mg |
% |
(8)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9)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10)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11)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 用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1)除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其他成分,详见表1-6,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下表中的其他成分。
表1-6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 |
表达单位a |
修约间隔 |
“0”界限值(每100 g 或100 mL)b |
|
能量 |
千焦(kJ) |
1 |
≤17 kJ |
|
蛋白质 |
克(g) |
0.1 |
≤ 0.5 g |
|
脂肪 |
克(g) |
0.1 |
≤ 0.5 g |
|
饱和脂肪(酸) |
克(g) |
0.1 |
≤ 0.1 g |
|
反式脂肪(酸) |
克(g) |
0.1 |
≤ 0.3 g |
|
单不饱和脂肪(酸) |
克(g) |
0.1 |
≤ 0.1 g |
|
多不饱和脂肪(酸) |
克(g) |
0.1 |
≤ 0.1 g |
|
胆固醇 |
毫克(mg) |
1 |
≤ 5 mg |
|
碳水化合物 |
克(g) |
0.1 |
≤ 0.5 g |
|
糖(乳糖c) |
克(g) |
0.1 |
≤ 0.5 g |
|
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或可溶性、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
克(g) |
0.1 |
≤ 0.5 g |
|
钠 |
毫克(mg) |
1 |
≤ 5 mg |
|
维生素 A
|
微克视黄醇当量(µg RE) |
1 |
≤ 8 µg RE |
|
维生素 D |
微克(µg) |
0.1 |
≤ 0.1 µg |
|
维生素 E |
毫克α-生育酚当量(mg α-TE) |
0.01 |
≤ 0.28 mg α-TE |
|
维生素 K |
微克(µg) |
0.1 |
≤ 1.6 µg |
|
维生素 B1(硫胺素) |
毫克(mg) |
0.01 |
≤0.03 mg |
|
维生素 B2(核黄素) |
毫克(mg) |
0.01 |
≤0.03 mg |
|
维生素 B6 |
毫克(mg) |
0.01 |
≤0.03 mg |
|
维生素 B12 |
微克(µg) |
0.01 |
≤0.05 µg |
|
维生素 C(抗坏血酸) |
毫克(mg) |
0.1 |
≤2.0 mg |
|
烟酸(烟酰胺) |
毫克(mg) |
0.01 |
≤0.28 mg |
|
叶酸 |
微克(µg)或微克叶酸当量(µg DFE) |
1 |
≤ 8 µg |
|
泛酸 |
毫克(mg) |
0.01 |
≤ 0.10 mg |
|
生物素 |
微克(µg) |
0.1 |
≤0.6 µg |
|
胆碱 |
毫克(mg) |
0.1 |
≤9.0 mg |
|
磷 |
毫克(mg) |
1 |
≤14 mg |
|
钾 |
毫克(mg) |
1 |
≤20 mg |
|
镁 |
毫克(mg) |
1 |
≤6 mg |
|
钙 |
毫克(mg) |
1 |
≤8 mg |
|
铁 |
毫克(mg) |
0.1 |
≤0.3 mg |
|
锌 |
毫克(mg) |
0.01 |
≤0.30 mg |
|
碘 |
微克(µg) |
0.1 |
≤3.0 µg |
|
硒 |
微克(µg) |
0.1 |
≤1.0 µg |
|
铜 |
毫克(mg) |
0.01 |
≤0.03 mg |
|
氟 |
毫克(mg) |
0.01 |
≤0.02 mg |
|
锰 |
毫克(mg) |
0.01 |
≤0.06 mg |
|
a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可选择表格中的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两者都使用。 b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的规定。 c 在乳及乳制品的营养标签中可直接标示乳糖。 |
|||
(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1-7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按照下表执行。
表1-7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
项目 |
含量声称方式 |
含量要求a |
限制性条件 |
|
能量 |
无能量 |
≤17 kJ/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其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总能量的 50%。 |
|
低能量 |
≤170 kJ/100 g 固体 ≤80 kJ/100 mL 液体 |
||
|
蛋白质 |
低蛋白质 |
来自蛋白质的能量≤总能量的 5 % |
总能量指每100 g/mL 或每份 |
|
蛋白质来源,或含有蛋白质 |
每 100 g 的含量≥10 % NRV 每 100 mL 的含量≥5 % NRV 或者每 420 kJ 的含量 ≥5 % NRV |
|
|
|
高,或富含蛋白质
|
每 100 g 的含量≥20 % NRV 每 100 mL 的含量 ≥10 % NRV 或者每 420 kJ 的含量≥10 % NRV |
|
|
|
脂肪 |
无或不含脂肪 |
≤0.5 g/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
|
低脂肪 |
≤3 g/100 g 固体;≤1.5 g/100 mL 液体 |
|
|
|
瘦 |
脂肪含量 ≤10 % |
仅指畜肉类和禽肉类 |
|
|
脱脂 |
液态奶和酸奶:脂肪含量≤0.5 %; 乳粉:脂肪含量≤1.5 %。 |
仅指乳品类 |
|
|
无或不含饱和脂肪 |
≤0.1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
|
|
低饱和脂肪 |
≤1.5 g/100 g 固体 ≤0.75 g /100 mL 液体 |
1.指饱和脂肪及反式脂肪的总和 2.其提供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 10%以下 |
|
|
无或不含反式脂肪酸 |
≤0.3 g/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
|
|
胆固醇 |
无或不含胆固醇 |
≤5 mg/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应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
|
低胆固醇 |
≤20m g /100 g 固体 ≤10m g /100 mL 液体 |
||
|
碳水化合物(糖) |
无或不含糖 |
≤ 0.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
|
低糖 |
≤ 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 |
|
|
|
低乳糖 |
乳糖含量≤ 2 g/100 g (mL) |
仅指乳品类 |
|
|
无乳糖 |
乳糖含量≤ 0.5 g/100 g (mL) |
||
|
膳食纤维 |
膳食纤维来源或含有膳食纤维 |
≥3 g/ 100 g(固体) ≥1.5 g/ 100 mL(液体)或 ≥1.5 g/ 420 kJ |
膳食纤维总量符合其含量要 求;或者可溶性膳食纤维、不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成分任一项符合含量要求 |
|
高或富含膳食纤维或良好来源 |
≥6 g/ 100 g(固体) ≥3 g/ 100 mL(液体)或 ≥3 g/ 420 kJ |
||
|
钠 |
无或不含钠 |
≤5 mg /100 g 或 100 mL |
符合“钠”声称的声称时,也可 用“盐”字代替“钠”字,如 “低盐”、“减少盐”等 |
|
极低钠 |
≤40 mg /100 g 或 100 mL |
||
|
低钠 |
≤120 mg /100 g 或 100 mL |
||
|
维生素 |
维生素×来源 或 含有维生素× |
每 100 g 中 ≥15 % NRV 每 100 mL 中 ≥7.5 % NRV或 每 420 kJ 中 ≥5 % NRV |
含有“多种维生素”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
|
高或富含维生素× |
每 100 g 中 ≥30 % NRV 每 100 mL 中 ≥15 % NRV 或 每 420 kJ 中 ≥10 % NRV |
富含“多种维生素”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
|
|
矿物质(不包括钠) |
×来源,或含有× |
每 100 g 中 ≥15 % NRV 每 100 mL 中 ≥7.5 % NRV 或 每 420 kJ 中 ≥5 % NRV |
含有“多种矿物质”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
|
高,或富含× |
每 100 g 中 ≥30 % NRV 每 100 mL 中 ≥15 % NRV 或 每 420 kJ 中 ≥10 % NRV |
富含“多种矿物质”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
|
|
a 用“份”作为食品计量单位时,也应符合 100 g(mL)的含量要求才可以进行声称。 |
|||
除了上表中规定的含量声称方式外,还可以使用含量声称的同义语进行声称,见表1-8。
表1-8 含量声称的同义语
|
标准语 |
同义语 |
标准语 |
同义语 |
|
不含,无 |
零(0),没有,100 %不含,无, 0% |
含有,来源 |
提供,含,有 |
|
极低 |
极少 |
富含,高 |
良好来源,含丰富××、丰富(的)××,提供高(含量)×× |
|
低 |
少、少油a |
|
|
|
a“少油”仅用于低脂肪的声称。 |
|||
(3)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与同类食品或同一类食品相比,含量增加或减少25%以上时,可按照下表要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1-9。
表1-9 能量和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
比较声称方式 |
要求 |
条件 |
|
减少能量 |
与参考食品比较,能量值减少 25%以上 |
参考食品(基准食品)应为消费者熟知、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 |
|
增加或减少蛋白质 |
与参考食品比较,蛋白质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
|
|
减少脂肪 |
与参考食品比较,脂肪含量减少 25%以上 |
|
|
减少胆固醇 |
与参考食品比较,胆固醇含量减少 25%以上 |
|
|
增加或减少碳水化合物 |
与参考食品比较,碳水化合物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
|
|
减少糖 |
与参考食品比较,糖含量减少 25%以上 |
|
|
增加或减少膳食纤维 |
与参考食品比较,膳食纤维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
|
|
减少钠 |
与参考食品比较,钠含量减少 25%以上 |
|
|
增加或减少矿物质(不包括钠) |
与参考食品比较,矿物质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
|
|
增加或减少维生素 |
与参考食品比较,维生素含量增加或减少 25%以上 |
(4) 也可使用同义语进行比较声称,可以使用的同义语见表1-10。
表1-10 比较声称的同义语
|
标准语 |
同义语 |
标准语 |
同义语 |
|
增加 |
增加× %(×倍) |
减少 |
减少× %(×倍) |
|
增、增× %(×倍) |
减、减× %(×倍) |
||
|
加、加×%(×倍) |
少、少× %(×倍) |
||
|
增高、增高(了)× %(×倍) |
减低、减低× %(×倍) |
||
|
添加(了)× %(×倍) |
降× %(×倍) |
||
|
多× %,提高×倍等 |
降低×%(×倍)等 |
(5)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
(6)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以下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见表1-11。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表1-11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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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
标准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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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 |
人体需要能量来维持生命活动。 机体的生长发育和一切活动都需要能量。 适当的能量可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 能量摄入过高、缺少运动与超重和肥胖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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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 |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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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 |
脂肪提供高能量。 每日膳食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比例不宜超过总能量的 30%。 脂肪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 脂肪可辅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 脂肪提供人体必需脂肪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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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和脂肪 |
饱和脂肪可促进食品中胆固醇的吸收。 饱和脂肪摄入过多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饱和脂肪可使胆固醇增高,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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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式脂肪酸 |
每天摄入反式脂肪酸不应超过 2.2g,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应少于每日总能量的 1 %,过多摄入有害健康。 过多摄入反式脂肪酸可使血液胆固醇增高,从而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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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固醇 |
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 300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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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水化合物 |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和能量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人类能量的主要来源。 碳水化合物是血糖生成的主要来源。 膳食中碳水化合物应占能量的 60 %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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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纤维 |
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 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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钠 |
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 成人每日食盐的摄入量不超过 6g。 钠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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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A |
维生素 A 有助于维持暗视力。 维生素 A 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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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D |
维生素 D 可促进钙的吸收。 维生素 D 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健康。 维生素 D 有助于骨骼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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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E |
维生素 E 有抗氧化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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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B1 |
维生素 B1 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维生素 B1 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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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B2 |
维生素 B2 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 B2 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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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B6 |
维生素 B6 有助于蛋白质的代谢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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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B12 |
维生素 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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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 C |
维生素 C 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维生素 C 有助于维持骨骼、牙龈的健康。 维生素 C 可以促进铁的吸收。 维生素 C 有抗氧化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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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酸 |
烟酸有助于维持皮肤和黏膜健康。 烟酸是能量代谢中不可缺少的成分。 烟酸有助于维持神经系统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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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酸 |
叶酸有助于胎儿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 叶酸有助于红细胞形成。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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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酸 |
泛酸是能量代谢和组织形成的重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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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 |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密度。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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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 |
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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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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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 |
锌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必需元素。 锌有助于改善食欲。 锌有助于皮肤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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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 |
碘是甲状腺发挥正常功能的元素。 |
(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3)当标示 GB14880 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 1 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 1所列营养素之后。
(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1-12的规定。
表1-12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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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和营养成分 |
允许误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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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 D、维生素 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 |
≥ 80 %标示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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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 |
≤ 120 %标示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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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的维生素 A 和维生素 D |
80 % ~ 180 %标示值 |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1)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生鲜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2)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3)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附录A。
(4)现制现售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5)包装的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6)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每日食用量≤10 g 或 10 mL 的预包装食品,是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1.调味品,如味精、食醋等;2.甜味料,如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3.香辛料,如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7)对于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执行,免于标示营养标签。鼓励生产企业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箱或其包装箱内提供营养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