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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晶晶
如今职业打假愈演愈烈,而往往在食品领域中食品标签成为了重点,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之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引起误解的标签瑕疵允许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存在标签问题的食品是否需要召回呢?
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2号令)中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没有主动召回的,食药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就食品标签问题而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标签标注虚假,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该办法规定这种情况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如不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由食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召回的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另一种是标签仅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改正,自愿召回。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标签问题的食品,该办法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延伸阅读:
食品召回根据紧急程度和风险的严重性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食品生产企业在召回的过程中应当制定召回计划,提交食药监部门并按计划实施;在省级食药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发布召回公告,应当说明召回食品的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召回原因、起止期限及范围、相关的退货及赔偿事宜等。召回工作和问题食品处理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食药监部门。
【作者简介】

史晶晶,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创建者,致力于为食品企业及各类实验室提供一站式服务。已累计为数百家食品企业提供各类技术服务,代表公司与国内多家知名企业签订长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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