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201603266,15201507299,全国热线:400-008-20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9-07-24 更新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60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咨询热线

15201603266,15201507299,全国热线:400-008-2003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