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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文件

发布时间:2025-08-12 浏览次数:421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文件_202508121309061269.docx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文件

浙农技发〔202237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印发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等三个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茶叶业务站:

为加快推进“龙井茶一件事”数字化应用,数智赋能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申请、使用和监管,我中心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制(修)订了《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产区外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 2022版)》《浙农码(龙井茶版)使用指南 1.0》。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向我中心咨询或反馈。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 29号,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茶叶科(龙井茶品牌管理办公室);邮编: 310020;联系人:陆德彪、黄伟红,电话: 0571-8675791686795198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龙井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4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龙井茶证明商标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注册号:5612284)。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是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授权使用、监督检查、品牌建议与保护等。龙井茶生产县(市、区)建立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龙井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经商标注册人审核批准。

 

二、第二章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种植地域范围为以下县(市、区):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萧山区、滨江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柯桥区、新昌县、嵊州市、诸暨市、上虞区、越城区、磐安县、东阳市、天台县。

第六条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按GB/T 18650《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

第七条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8650《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规定。

第八条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龙井茶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第九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因故被商标注册人取消该商标使用准用证的产品,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同一申请单位同一产品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三、第三章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核查、上报等;商标注册人负责终审、许可等。

对于龙井茶地理标志特定区域的龙井茶公用子品牌(如大佛龙井茶、越乡龙井茶等),鼓励其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该龙井茶公用子品牌在企业申请使用、期满续签等事项实行“母子商标捆绑”统一受理、初审。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商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制定。

第十一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初审、终审、颁证等实行全程线上办理。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可通过移动端或PC端完成在线填报、上传和提交。填报内容包括:申请主体基本信息、种植加工信息、产品规格信息、销售流通信息等。上传内容包括:相关证照、产品包装、产品检测报告、龙井茶产地备案证明、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注册地在龙井茶西湖产区的申请主体,取得“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视作通过县级初审。在申请时,应同时上传“西湖龙井证明商标准用证”。

注册地在龙井茶产区外从事龙井茶流通的申请主体,按《产区外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填报和上传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种植、加工、产品及其质量管理等进行审查或现场考察(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符合条件的在初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商标注册人;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并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人收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反馈至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和申请人。获准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可在线自行下载“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企业在获得“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备案和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批结果反馈信息 15天内,向证明商标管理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尊重证明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五条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准继续使用许可的,在合同有效期满后原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自动失效。

 

四、第四章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六条龙井茶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上应做到“三位一体”,即龙井茶证明商标组合标识、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

第十七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组合标识应统一、规范。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与商标准用证编号实行组合使用,其基本图案由“龙井茶Longjing tea”中英文标准字样、注册商标符号 “.”、“证明商标”字样和准用证编号构成,绿色(C:100 M:0 Y:100K:0)和黑色(C:0 M:0 Y:0 K:100)为商标标识的基本组成色。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随意改变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规范使用,具体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和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33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执行。

第十九条在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持有人变更的;

2.使用新的商标的。

 

五、第五章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2.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经贸洽淡、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注册人的工作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龙井茶证明商标所代表的龙井茶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加工、销售的龙井茶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2.接受商标注册人和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产品数量、质量的不定期抽验,以及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应有专人负责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和龙井茶包装的保管、使用工作,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出借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和龙井茶包装,不得以各种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不得超出许可使用范围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4.及时向商标注册人及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反馈龙井茶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意见。如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商标注册人及当地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对问题产品采取召回制度,消除不良影响。销售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

5.应及时填报龙井茶种植、加工、流通等相关信息。

 

六、第六章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及其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按分工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1.设置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资格条件,并负责对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者的资格进行初审、终审;

2.对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有权进入茶园、茶厂(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检。经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3.对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有权申请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封存、销毁,并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4.对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和龙井茶包装的印制、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对假冒、侵权龙井茶证明商标的行为进行收集证据材料、起诉和索赔工作;

6.协助证明商标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三条商标注册人与龙井茶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报国家知识产权备案。

第二十四条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产品质量,维护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声誉。龙井茶证明商标实行“一证(准用证)一码(浙农码)”管理,为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者提供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预警和信息服务。浙农码红、黄、绿三色赋码规则见《浙农码(龙井茶版)使用指南》。

有下列问题之一,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对龙井茶品牌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1.违反《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或被吊销的;

4.使用违禁农药,或不按规定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在加工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掺杂的;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5.转让、出售、赠与、出借龙井茶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及以各种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

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人为保证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七、第七章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龙井茶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商标注册人及其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视案件最终办理结果给予必要的精神或(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均属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证明商标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细则,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规,有权收回其《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印刷)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该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证明商标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终止。

八、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从事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商标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等工作,以保障龙井茶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证明商标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8版)》同时废止。


产区外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 2022版)

 

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注册地在龙井茶产区外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基本条件

注册地在龙井茶产区外企业(下称“产区外企业”)申请“龙井茶委托加工”(即委托龙井茶产区内企业生产加工预包装龙井茶)和“龙井茶分装”(即将来源于龙井茶产区内企业的大包装龙井茶换成小包装龙井茶)业务,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龙井茶委托加工”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有稳定的龙井茶委托加工企业(不超过 3个),并经产地备案;

2.被委托加工企业位于龙井茶产区内,具有“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绿茶)资质;

3.申请企业有注册商标;

4.申请企业和被委托加工企业的龙井茶进出货台帐规范;

5.被委托加工企业应留存所有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龙井茶样品。

(二)申请“龙井茶分装”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有稳定的龙井茶货源企业(不超过 3个),并经产地备案;

2.申请企业位于非茶叶生产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绿茶分装);

3.申请企业有注册商标;

4.申请企业应通过 ISO9000(或 ISO22000HACCP)认证;

5.申请企业有完整规范的龙井茶采购、分装与销售台帐记录,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日期、数量、规格、等级,并经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龙井茶产品应实现可追溯;

6.货源企业位于龙井茶产区内,具有“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绿茶)资质,有完整规范的龙井茶进出货台账(台账内容设置同分装企业台账),应留存所有提供给分装企业的龙井茶样品

 

 

7.申请企业年分装龙井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10

二、产地备案

申请企业向被委托加工企业或龙井茶货源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办理产地备案手续,提交“龙井茶产地备案证明”(模板在申请软件中下载)、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龙井茶委托加工(或采购)合同等。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地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龙井茶产地备案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线下办理)。

三、申请与证书

(一)按照《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线上办理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

(二)在产区外企业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上,特别加注“委托加工”或“分装”字样。

四、证后管理

(一)获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号令)《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龙井茶包装标签标识。

(二)获证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管理,保证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同时,负有督促相关的被委托加工企业或货源企业严格履行上述规定的责任。

(三)商标注册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区外获证企业及其相关的被委托加工企业、货源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取消商标使用资格、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及司法维权等措施。

五、其他

本规定由商标注册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2014版)》同时废止。

 

 

 

 

龙井茶产地备案证明

 

类型 □委托加工备案□分装货源备案

申请备案企业 企业名称: 地址:

SC证号: 企业商标:

联系人: 电话:

被委托加工 /货源企业 企业名称: 地址:

SC证号: 龙井茶商标准用证号:

联系人: 电话:

备案龙井茶数量、等级、规格等情况

备案双方企业承诺:上述填报信息真实,自觉遵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2版)》《产区外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 2022版)》等规定,严格龙井茶溯源管理。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申请企业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产地合作企业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意见 (盖章)年月日

 

注:

1.“龙井茶产地备案证明”、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证和龙井茶委托加工、采购合同等,在申请时一并提交。

2.本备案证明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产地合作企业和县级工作机构各存一份

 

 

 

 

 

 

 

 

浙农码(龙井茶版)使用指南

 

1 前言

为加快浙农码(龙井茶版)推广应用,提升龙井茶品牌管理的数字化水平,结合龙井茶产销实际,制定本指南。

2 目的

围绕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后监管、过程记录、质量安全等,结合浙农码绿、黄、红三色赋码管理,直观地呈现低、中、高三类风险信息,为龙井茶品牌监管和服务提供参考,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相关风险预警和信息服务。

3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龙井茶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

4 参考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

《商标法》

《食品安全法》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预警颜色指南》

《消费品安全风险管理导则》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GB/T 18650《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

 

5 唯一性启用条件

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编号。

6 赋码转码规则

6.1 赋绿码

对龙井茶种植、加工和流通正常,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规范的赋码对象赋绿码。

6.2 赋黄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码对象,应赋码为黄码:

 

6.2.1 产品质量(非安全指标)检测不合格的;

6.2.2受一般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6.2.3纳入一般失信名单的;

6.2.4龙井茶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不规范的;

6.2.5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剩余期限不足 30天的。

6.2.6种植、加工、流通账本填报不及时、不规范,失信失实情况较为严重的。

6.3赋红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码对象,应赋码为红码:

6.3.1 生产中使用国家违禁农药的;

6.3.2加工中违规使用添加剂、色素、掺杂的;

6.3.3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的;

6.3.4纳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3.5转让(借)、出售、赠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6.3.6 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6.3.7 龙井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期满后 15天内的;

6.3.8 连续 6个月未更新种植、加工、流通账本的,或所填写账本存在严重失信失实情况的。

 

7 转码规则

7.1 黄码转码

7.1.1 针对 6.2.16.2.26.2.36.2.4的赋码对象处罚(整改)期结束并经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码为绿码;

7.1.2针对 6.2.5的赋码对象,其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经续展申请并在原许可使用期内获准的,转码为绿码;经续展申请但未在原许可使用期内获准的,转码为红码;经续展申请但未在原许可使用期满后 15天内获准的,该企业被移出(删除名单)。

7.1.3 针对 6.2.6的赋码对象,其种植、加工、流通账本在赋黄码后 30天内经补充完善且经龙井茶商标注册人(或龙井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码为绿码。

 

7.2 红码转码

7.2.1针对 6.3.16.3.26.3.46.3.56.3.6的赋码对象处罚(整改)期内不予转码;处罚(整改)期结束并经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码为黄码或绿码;

7.2.2针对 6.3.3的赋码对象 180天内不予转码; 180天后,经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码为黄码或绿码;

7.2.3针对 6.3.7的赋码对象,其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经续展申请并在原许可使用期满后 15天内获准的,转码为绿码;经续展申请但未在原许可使用期满后 15天内获准的,或不再提交续展申请的,该企业被移出(删除名单) 针对 6.3.8的赋码对象 ,在更新 (或完善)种植、加工、流通账本后,转码为绿码。

 

8 赋码转码管理

8.1赋码对象全覆盖管理

同一赋码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任一身份具备赋码转码情形的均需纳入赋码转码管理范围。

8.2赋码结果全流程应用

赋码结果应用于龙井茶种植、加工、流通等全过程,为市场监管、评先选优等提供参考。

8.3转码原因全天候预警

赋码对象当前为黄码或红码的,应在码的正下方显示黄码或红码原因,字体颜色应与码的颜色保持一致。

 

9 保障措施

9.1实行常态化管理

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应完善“浙农码”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落实培训指导,做好保障服务;要不断强化主体诚信自律意识,如实更新录入各项指标数据和结果信息,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实现档案电子化、操作流程标准化、报送数据实时化和管理码运行常态化。

 

9.2 实行差异化管理

龙井茶商标注册人根据赋码情况,对不同色码主体采取差异化管理。对绿码对象实行常规管理,倡导亮码通行,优先享受政策性扶持。对黄码对象实行强化监管,按照风险因子督促及时整改、补齐短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红码赋码对象实行重点监管,督促相关主体或人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根据风险情况进行反复巡查、全面核查、重点督查。

 

9.3实行精细化管理

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对所有龙井茶相关主体实现“浙农码”赋码全覆盖,加强风险研判,不断优化升级应用系统,迭代完善赋码规则,提高赋码转码合理性、精准性。要落实专人担任系统赋码转码管理员,即时录入核心指标数据,督促引导落实更新数据。对录入信息有误的,应当报告上级管理部门,经同意后予以修正。

9.4 实行数字化管理

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应广泛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化管理全覆盖,摸清基本底数,统计分析数据,进行线上线下的数字化管理。要实时动态掌握和分析主体的风险情况,发布风险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提升“码汇大数据、码通大市场、码优大服务”数字化管理效能。

抄送:厅办公室、产业信息处、种植业处。

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2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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