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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同一个食品标签问题,在不同门店遭到投诉,是否应该处罚?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1638



作者:刘士健 博士

最近,多家企业询问,职业打假人在他们不同的门店购买了食品标签有问题的产品,这些产品属于同一个批次,然后投诉到当地的监管部门。

是不是被投诉的门店都会遭受处罚呢?我们来分析几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这些门店都是独立的法人,将可能会遭受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依据这一条款,实施处罚,不存在异议。

处罚原因:门店经营了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金额:依据货值金额确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第二情况,这些门店是总公司开设的,属于非独立法人公司,也将可能会遭受处罚。

非独立法人公司:是指未取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只是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公司。对于非独立法人公司是否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问题,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工商[1990]第174号)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


面对以上情况,门店有没有机会申请免于处罚呢?有机会申请免于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另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经营企业符合这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据,就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处罚。当地监管部门将情况核实清楚以后,可能对经营企业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并将案件移交给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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