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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士健 博士
散装食品,又称"裸装"食品,是那些没有进行包装即进行零售的食品。GB7718明确规定:GB7718不适用于散装食品。但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很多企业人员就纠结于这个“外包装”,指的是什么?也有很多消费者基于这一条,对商家进行投诉,投诉的理由是:商家提供给自己的产品用塑料袋盛装,塑料袋上没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信息。
那么,提供给消费者,用于盛装散装食品的塑料袋上,究竟是否需要标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字信息呢?
我的个人理解是不需要,原因如下:
第一,食品标签的真意是求真务实,即将食品的真实属性告诉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本意是指商家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将名称、生产日期等必备信息明确的告诉消费者,以供消费者选择购买。《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中6.8明确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这个标准也明确了散装食品的标签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而没有规定必须在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散装食品的塑料袋上制作标签。
第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这个容器和外包装应该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使用容器盛装散装食品(经营者不太可能将容器一并卖给消费者),只需要在容器上标注相应信息即可,并不需要在塑料袋上也标注相应信息。同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的外包装物,和容器是并列关系,指的应该商家现场销售用于盛装散装食品的包装物,而不是提供给消费者用于盛放散装食品的塑料袋。
【作者简介】

刘士健(食品专业博士):主讲《食品标签规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如何应对食品标签类案件恶意投诉》、《食品工厂规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食品安全案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课程。“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公众号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士海食标(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国内多家知名食品企业顾问。从事食品标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和培训10余年,先后为全国多地的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企业人员进行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讲解,已累计主讲培训班次超过200期,培训人数超过一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多年的实际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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